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关于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和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等工作系列会议要求和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形势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强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用心用情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为稳住经济大盘做出应有贡献。
《通知》要求,要深刻学习理解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六个方面33项具体措施,全面梳理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政策以及本地出台的各领域具体优惠政策,做到经济形势清、政策措施清、归口部门清、落实要求清。要广泛宣传、准确解读,让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和广大退役军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提振发展信心。
《通知》提出,要全面领会贯彻落实全国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入引导退役军人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合理调整就业预期,引导退役军人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个人价值。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就业创业导师团队等社会力量,建桥梁、搭纽带,广泛开展“政策大讲堂”、“服务面对面”等活动,有效对接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力争做到“一企一策”、“一户一案”,助力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一、落实扶持政策
(一)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积极促进就业
(三)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四)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五)各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六)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中国开发区网等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区内退役军人就业数据。
三、优化创业环境
(七)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对各区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优惠或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场地、设置退役军人专区的,当地政府可视情给予适当支持。
(八)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减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九)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
四、加强服务管理
(十)发挥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十一)鼓励各区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简化相关核准手续。
(十二)加强对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培育。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十三)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区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意见所称开发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各地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7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2021年02月09日 15:00 来源:就业创业司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如何理解《意见》所称的退役军人和开发区?
答:《意见》所称退役军人,特指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
《意见》所称开发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问:《意见》出台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回到地方实现稳定就业,是他们服务贡献社会、实现个人价值、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主要方式。
我国开发区经过30余年发展,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我国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经济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在吸纳就业和推动创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载体平台作用。引导开发区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既有利于拓宽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渠道,也有助于退役军人在开发区优惠政策支持下,提高就业创业质量和水平。
问:《意见》出台的政策导向是什么?
答:一是保障优先优待。引导各方保障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的权益。
二是注重维护公平。在尊重市场规律和维护就业政策相对公平的前提下,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考虑到各地发展差异,《意见》提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举措。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共4章13条,主要涉及落实扶持政策、积极促进就业、优化创业环境、加强服务管理等方面。
第一章落实扶持政策,主要强调各方要确保落实现有优惠优待和就业保障政策。
第二章积极促进就业,旨在从开发区及相关范围内,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和岗位,并加强地方与开发区有关部门的就业信息共享。
第三章优化创业服务,提出引导鼓励政府、社会组织等,加大对退役军人的创业优惠优待和资金扶持。
第四章加强服务管理,提出开发区内对创业退役军人提供支撑服务、优先服务和诚信管理。